敬啟者:
嚴正澄清
本會對收緊現時沽空機制的立場以正視聽
1. 本會對沽空機制的關注,絕非希望藉此阻止市場下跌,反而我們非常珍惜自由市場的可貴,當我們察覺目前沽空機制有漏洞,有系統性風險,被濫用,市場有失控現象,我們更義不容詞,挺身而出,要求加強監管目前的沽空機制,使市場回復合情合理合法的買賣,以更能正常反映投資者對價值的判斷。
2. 本會的索求是收緊現時沽空機制的監管,提高沽空者及借貨出去的單位對公眾的披露,限制最高沽空持倉量,加強執行沽空的按金成數風險管理及盡早定立有條件性禁止沽空的機制。
3. 本會絕不同意陳局長聲稱現時沽空制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有責任的政府應該是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回顧2009年收市競價時段引發匯豐銀行被刻意嘜至28元正,本會在前六個月已不斷強烈指出當中的漏洞並要求立即停止,本會亦長期反對過速發展衍生產品,結果,雷曼迷債爆破引發巨大的政治災難。政府應以史為鑑,立即對沽空制度進行檢討並改善。
本會的強烈要求
1. 盡早定立有條件性禁止沽空的機制
股票價格在某程度上是代表市民對經濟的信心指標,倘沽空被濫用,或甚至別有用心地用作沖擊市場,可演變成信心危機,配合負面的消息,報告、謠言更衍生信心危機,引發非理性拋售資產,如銀行擠提,同樣沖擊整個社會,1997年是港基銀行擠提,2008年東亞銀行擠提,乃典型例子。危機或最終能化險為夷,但破壞已成,整個社會已付不菲代價。本會提議當恆生指數出現單日5%的跌幅或個別股票出現10%的跌幅,市場便應界定為非常性環境,空倉活動須予禁止。在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在歐美並非少見,亦被接受,目的亦為穩定信心,使市場回復正常買賣,倘有關機制能預早公告與參與者,應不會影響對沖活動,反因穩定信心,可增加交易。
2. 提高沽空者及借貨出去的單位對公的披露
現時沽空者只須向證監會申報,亦沒要求借出貨源者申報,我們認為
a. 現時除要求披露關連人仕的交易及持倉水平,證監條例亦要求重大的持股人仕(超越5%)作出相同的披露,其原則是保持市場的公平透明度,本會認為對等的原則應同時適用於沽空的人仕,倘若個別獨立的投資單位淡倉水平超越淡倉總數的5%時,其淡倉數目及其後的交易須予以公開披露,直至其水平降至5%以下為止。
b. 相同的原則亦應用於借貨出去的單位,因為借出去的股票有涉及公眾利益,及風險系數,公眾實應有知情權。
c. 嚴制定及執行空倉的按金及維持按金成數,制定集中性的扣減率。
3. 限制最高沽空持倉量
合理的沽空交易可在不同時段為市場提供對沖,但若個別投資個體過度投機而建立過量的沽空,不但危及有關單位的財政穩定,增加自身的違約風險,亦誘發市場出現過度的搏奕及投機行為,引起市場非理性的波動,無論結果如何,最終是整體市場及投資者受到損害及破壞,2008年的雷曼投資公司及AIG便是典型例子,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本會提議對個別投資單位持有沽空設立佔沽空總數比率的上限如20%,減少對市場以至整個經濟體系帶來的沖擊危機。同樣的原則,個別借出股票供他人空倉的投資者亦應受到其借出的股數不能超越其相關股票總持倉量的比率限制如20%,使能夠保障其單位最終受益人或持有人的利益。
4. 公平合理厘清借貨的授權程序,嚴重刑責進究非授權的借貨行為
現時借貨出去的單位在授權及披露都並不清晰及足夠,而在借貨出去所收到利息歸中介人,因沽空使股價下跌卻是原有股票持有人承受,此種荒謬安排簡直巧取豪奪,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格監管,並必須清楚要求完成客戶授權文件及程序後才可借出貨源,以保障客戶權益,避免沽空違約後所引致資產損失之責任,尤其須澄清香港的強積金基金管理公司或政府及公營機構所委派的基金有否得到授權借貨源,如發現有涉及非授權的借貨行為,等同非法盜取他人資產及權益,應予以嚴重刑責進究,並在呼籲香港的股票或股票基金持有者不要授權託管單位借出貨源,以保護自身權益。
我們不僅代表超過2,900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的會員聲音,也收集及反映不少其他業界同行,投資者以至社會大眾的意見,希望交易所當局順應民意,重新注視金融安全,完善現有沽空機制,堵絕造市活動,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及擁有權,為投資市場創造更和諧及更有利的條件,否則若政府坐視不理,一旦因此而出現的金融災難,當政者將須承擔歷史的責任,受到公眾的責究。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
2011/10/10